大连富饶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部分核心人员被指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案
大连富饶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部分核心人员被指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案大连某区检察院指控:A、B、C、D、E、F六人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划分等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组织发展人数5700余人,涉案金额人民币2.8亿,属于情节严重。各被告人均属于该组织核心成员,但层级各被告人不同。
一审庭审各被告人对犯罪行为性质有辩解,各被告人律师均做罪轻辩护。一审法院认定指控成立,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各被告定罪处罚,最低量刑为5年,各被告均被并处数额不等的大笔罚金,违法所得被继续追缴。各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瑞石律师事务所王希胜律师接受被告人C家属的委托,作为被告人C的二审辩护律师,参加二审诉讼。
辩护观点(略)
结果:本案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14-3-31 11: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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