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交通事故,负全责,被诉赔偿案
2011年12月,高速公路上发生独立事故,肇事方(驾驶员)A负全责。车内人员(受害人)B在事故发生时,由车内被甩出车外,坠落触地受伤极其严重。
受害人B经鉴定为三级和七级伤残,法院诉讼时主张赔偿额为103万元。
交强险公司和第三者责任险公司均拒绝理赔,理由为发生事故时受害人B系车内人员,不是第三者,不属于理赔范围,不同意赔偿。
受理法院:大连甘井子人民法院
肇事方(驾驶员)A的代理律师:王希胜律师
结果:
1、 交强险公司和第三者责任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B人民币32万元;
2、 受害人B诉讼中主张的不当部分(部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被扣减,未获得支持。
最终代理律师为我方当事人(驾驶员A)减少损失约45.5万元,减少了44.1%的损失。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13-8-14 16:17 编辑 ] 代理词(部分摘录)
本案原告是被甩出车体外受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原告在事故发生前虽是车内人员,但该身份仅仅是临时的、相对的,并不是确定不变的,根据《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是在被甩出车体后受伤。其受伤的时间和空间位置相对于车辆而言是在车外而非车内,其受伤亦是为该车辆所致,因此原告的身份已由乘车人转化为第三人,与被保险车辆是第三者的关系,保险公司应当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向原告赔付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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