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3-5-19 10:16:55

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8日)司发通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和内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这一制度仍将继续实行。
    随着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和其他交往的不断增多,各类公证事务也日益增加。到1995年10月底为止,司法部共委托了207名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案件时,应严格审核确认公证文书的合法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具的无效证明和不法人员伪造的公证文书。为此,现将该207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和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转递专用章式样印发给你们。
    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附件:一、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
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式样
附件一: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
阮北耀
练松柏
林汉武
梁爱诗
邓尔邦
叶天养
吕冯美仪
罗荣生
高主赐
温嘉旋
刘铁汉
关颖琴
陈世强
吴斌
张妙嫦
何耀棣
廖瑶珠
高汉钊
唐天桑
萧弘毅
叶健民
吴少鹏
罗德丞
张懿玲
方和
纪华士
阎尚文
陈钧洪
吴国荣
骆健华
陈子钧
毛云龙
黄乾亨
张子源
黎锦文
卢伟诚
李孟华
周佩芳
梁肇汉
邝健能
庄月霓
劳洁仪
陈韵云
邵信发
胡祖雄
翁家灼
余平仲
黄颂显
张恩纯
戴镇涛
刘汉铨
李钜林
周淑娴
曾宇佐
卢伟强
朱佩莹
李业华
陈志雄
何福康
贺英
张永贤
李业广
梁乃鹏
杨少初
区玉麟
伍杰龄
何新权
钟沛林
傅德桢
卢润森
关惠明
李志华
陈清霞
林彦明
姚宝诚
容正达
简松年
方成生
孔宪淦
关礼雄
朱锦强
陈仲涛
陈肇川
吴少溥
苏合成
冼国雄
周炳朝
康宝驹
黄克铨
雷础雄
王风仪
邓兆驹
刘淑华
李宇祥
何鸿宗
陈耀庄
郑慕智
钟伟雄
徐伯鸣
彭泽棠
黎炎锡
陈华增
诸立力
何观乐
方燕翔
廖依敏
吉盈熙
李国庆
陈启球
陈乐宜
何志强
苏福祯
林沛然
金义威
唐楚彦
梁家驹
简家骢
王桂坝
邓秉坚
庄重庆
李全德
何继昌
杨国楚
范伟廉
洪珀姿
黄志明
谢鹏元
司徒显亮
林永成
黄志为
俞仲安
文志昌
卢维干
伍振豪
李伟民
陈锦程
陈远翔
萧国兴
杨麟振
林国兴
胡永杰
娄瑞馨
梁廷锵
谭德兴
马清楠
朱国熙
张宝强
李汉生
何君柱
林文彬
胡国贤
郭匡义
黄能
谢灿华
郭立成
彭振球
黄英豪
马兆林
刘健仪
冯礼贤
李凤翔
陈文汉
杜伟强
张有洪
杨元彬
林国昌
董光显
黄萃群
蒋尚文
薛建平
区颖麟
刘大潜
张德民
萧智林
吴珊仪
周慧兰
胡定乐
梁锦明
蒋瑞福
廖绮云
翁宗荣
彭珍妮
黄家镛
马绍岳
刘淑菜
朱嘉桢
陈鸿远
陈洪基
杜景仁
黄张敬瑜
杨洪钧
周君倩
莫玄炽
黄德成
赖发强
方浩然
邓卓恩
刘伟槟
李慧贤
萧咏仪
苏洁儿
罗慧琦
袁庆文
唐国通
彭耀樟
蔡克刚
黄德华
附件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节录)
(1998年7月6日)
二十七、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4.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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