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3-3-21 14:44:03

用人单位班车发生独立事故,受伤员工以交通事故案损害赔偿为由诉讼案

用人单位班车发生独立事故,受伤员工以交通事故案损害赔偿为由诉讼案

案情:
用人单位为员工A缴纳了工伤保险。
20xx年x月x日,原告A在上下班途中坐单位班车发生车祸,经交通事故鉴定,单位班车司机付全责,经工伤鉴定,鉴定为工伤九级。
20xx年x月x日原告A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起诉到金州区法院,要求用人单位B按交通事故标准支付各项赔偿若干。

代理意见:
1、属于工伤事故,原告起诉案由错误
2、追索工伤医疗费用应当仲裁前置,原告起诉程序错误
3、属于工伤事故的案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4、原告起诉的医疗费、住院伙补费等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
5、原告主张住院期间的工资,被告已经按月正常发放
6、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如营养费等,无法律依据

案件处理法院:金州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一审裁定,驳回原告员工A的起诉;A不服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裁定。

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王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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