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3-3-19 15:05:06

世界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

世界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
作者:杨永红
  由于每个国家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以及在什么条件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所以各国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必然存在很多差异。因此,需要订立一些国际条约来规定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种种共同的和简化的条件。如,法国和瑞士、意大利、英国等订立的条约。有一些新兴的国家,原来是殖民地,他们的法律制度同原来殖民统治国家的法律制度大体相似。例如英国的原殖民地的法律制度与英国差不多。法国的原殖民地的法律制度与法国的法律制度差不多。新兴的国家和原来所属的发达国之间也订立了不少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约。

  现在国际上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或公约为数也不少。早期的有1928年拉丁美洲国家制订的布斯达曼特国际私法典。其中专门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作了规定。1932年,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签订了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哥本哈根公约。1940年在蒙得维的亚签订了国际诉讼法条约。1958年签订了阿拉伯联盟执行判决的公约。1961年,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三国签订了有关执行判决的公约。1966年通过了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民事和贸易案件判决的海牙公约。这个公约现在还没有生效。有的公约只适用于特定的范围。比如,1958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儿童抚养费的公约》,它只涉及儿童抚养费的问题。1977年国际海事协会于里约热内卢签订的关于碰撞案件民事管辖、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统一规则的国际公约,现在虽然还没有生效,但也是这方面的专门的国际公约。当前国际上比较重要的,还是1968年在欧洲经济共同体范围内缔结的《关于国际管辖权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公约》。这个公约适用的范围比较广泛,但是也只是在共同体内部各国之间适用。而且只限于相互承认和执行彼此的民、商事案件的判决。由于是共同体内部的条约,所以,承认和执行的程序规定比较简便。但也不是无条件的。如判决违反承认国的公共秩序,债务人没有合理地得到参加诉讼的通知等等,都不可能被承认。

  另外还有一些专门性的国际条约,其中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专门条款。比如1956年欧洲《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0年欧洲《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等等,都规定有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是确认缔约国之间实行互惠原则,并简化缔约国之间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程序。

  目前,国际上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约多数是双边条约。特别是在西欧国家之间,订立的这类双边条约是很多的。这些条约的主要内容,就是确认彼此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法院判决,同时规定了不少限制的条件。这些条约和上面所讲的各国国内立法规定大体相似。苏联、 东欧国家之间签订了很多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双边条约,例如1958年苏联和匈牙利签订了《关于民事、家庭和刑事案件提供司法协助条约》。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世界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