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3-3-11 17:08:24

域外法院民商事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

作者:陈艳严敏
一国法院的判决通常而言只有域内效力,其效力并不能自动延伸到域外已是国际私法中一项普遍承认的法律准则,换言之,一项判决通常不能自动在域外适用。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各国经济交往与合作日渐频繁,越来越多的涉外民商事判决需要得到除原判决法院所在国以外其他国家的承认和执行。
我国自1987年开始,就先后和法国、波兰、意大利、罗马尼亚等30多个国家签订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或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以积极的排除方式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相关事宜。
在国际条约方面,我国1980年加入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根据该《公约》,我国法院可以对公约参加国法院作出的有关油污损害民事责任的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然而我国并没有加入1971年在海牙签订的《国际民商事案件中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以及其他专门性公约。所以总体而言,目前中国主要是通过与外国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方式,实现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对方国法院判决的司法协助。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域外的民商事判决要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域外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含义
“域外法院民商事判决”,通常指外国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有关民商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做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裁判。在中国,对“域外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含义一般做广义的理解,不仅仅指域外法院在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也包括域外法院作出的调解书、支付令等具有承认或执行内容的裁决文书,但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或国内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根据互惠原则有特别限定的,以特别规定为准。

二、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前提条件
在我国,申请和承认外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需要满足下列两个要求:
①做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同中国缔结了双边条约或者共同参加了国际条约,或者存在互惠关系。如果既无条约又无互惠关系,中国法院不予承认或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②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域外法院的民商事判决、裁定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即外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裁定在申请人所在国已经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三、申请承认和执行的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存在两种途径,一是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二是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四、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文件
在我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域外法院的民商事判决,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附有支持该请求的相关必要文件。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中,对除申请书之外还应附有的文件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这些文件通常包括:   
①裁决或经证明无误的判决副本;
②证明裁决已经生效和可执行的文件,除非裁决中对此已予说明;
③如果是缺席判决,证明一方当事人已经合法传唤的文件;或者证明缺乏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已经得到适当代理的文件;
④证明已裁决已送达当事人的文件。
⑤以上裁决和文件的中文译本或者经条约双方认可的第三国文字的译本。

五、中国法院的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我国法院对外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不作实质性审查,即中国法院对于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民商事法院判决仅审查其是否符合双边协定的规定,但不对裁决进行实质性审查。
但是中国法院会对外国法院判决的内容进行审查,即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六、申请承认和执行域外判决的期限
对于申请和承认执行域外民商事判决的期限,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有特别规定的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七、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效力
如前所述,中国法院对外国法院的裁决将不作实质性审查,如果经过审理后认为外国法院的判决符合承认条件的,做出裁定书,裁定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国内法院判决执行的规定予以执行。
如果经过审理后认为,不符合承认条件的,则裁定不予承认执行。在此情况下,作为补救措施,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重新起诉,由中国法院作出有拘束力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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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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