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2-11-19 09:36:20

股东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补偿责任案

A自xxxx年xx月起与B建立业务关系,双方签订了一系列《XXXX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标的、价款、质量、交货、付款、违约责任、管辖等内容,全部合同累计金额近XXXX万元。
依据合同约定,A向B陆续提供了各种型号的XX、XX,B将其安装在其在xx承揽的xxx中。
现B尚拖欠A货款X,XXX,XXX.00元及投标保证金XXX,XXX.00元,合计X,XXX,XXX.00元。
鉴于C未能依法xxx义务,故要求C对B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xxxx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2年6月x日

受理法院:xx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本诉部分的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此案鉴于第一被告缺乏还款能力,故将xxx的股东共同列为被告,要求该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很好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此案律师五次出差到外地。通过努力,大股东已经被迫提供超过原告诉请数量的现金,通过法院冻结在银行。原告本诉部分的执行已经完全有了保证。
此案系典型的股东承担补偿责任的案例。

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2-11-19 09:56:20

舍得:有舍有得,不舍不得。彼此利益均衡,才能完胜。

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2-11-30 10:36:01

此案原告胜诉,原告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第二被告(大股东)对第一被告(大股东出资成立的公司)全部外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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