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2-11-9 09:36:43

被告缺席离婚案

A与B经xx于xx,于19xx年x月x日在xx登记结婚,婚生子xx于19xx年x月x日出生。
婚前xx。
结婚后xx。
20xx年x月x日,为了xxxx,并xxx,致使xxx。
B长期xxx,致使Axxx,使Axxx,对离婚xx。
鉴于B行为xx,无法xxx,双方xxx,感情xx,Axxx离婚。

2012年8月日
受理法院:大连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结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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