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2-11-9 09:09:38

某交通事故第二次诉讼案

20xx年x月x日B驾驶辽BXXXXX号轿车将A撞伤,经普兰店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B负主要责任。
经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X)普民初字第3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两B赔偿了A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
对于A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因当时不具备鉴定条件,未能鉴定,法院也进行审理,现已具备鉴定条件,故A提起诉讼。
B须赔偿A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X元(暂定,待司法鉴定后再行变更)。
C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为肇事车辆强制险和商业险承保公司,依法xx责任,xx部分应由Bxx责任。

2012年2月28日


受理法院: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2-12-31 17:34:51

经两次鉴定,前几日判决。
胜诉,按城市标准支付伤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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