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2-5-22 12:06:32

大连关于调整部分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通知

大连关于调整部分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对如下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进行调整:

  一、2011社保年度缴费基数

  (一)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617元,月平均工资3718元。2010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3966元,月平均工资为3664元。

  (二)在职职工缴费基数:2011社保年度全市养老(含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下同)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231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1154元/月。采暖费缴费基数为3718元/月,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暂按2231元/月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缴费系数,在全市在岗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确定。

  (三)执行时间:2011年7月1日起。

  请各参保单位于6月30日前及时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问题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1号)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20%。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经办流程不变,具体如下:

  1.参保单位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午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结次月人员增减变动。

  2.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7点,各级社保中心负责批量生成次月每一参保单位的缴费台账并直接发往地税部门进行扣缴。参保单位次月1日起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查询当期应缴情况。确有错误的,可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重新办理。

  3.从7月1日起,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参保单位不允许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不允许生成单位当期应缴账)。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调整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 7月1日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用人单位相关政策参保缴费,缴纳五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用人单位缴纳五险,也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医疗两险。有无雇工的判断原则为:单位性质为个体工商户且参保人员为一人且此人为单位法人的,属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余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办要求如下:

  1.已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1)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将其单位(个人)参保档案全部修改为五险参保(已参加农民工医疗、工伤两险的职工,暂时仍维护为农民工医疗、工伤两险)。凡已申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参保单位,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生成每月应缴账并直接发往地税进行扣款。

  参保单位应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及时查询当期应缴情况。确有错误的,可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重新办理。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再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选择缴纳五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可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医疗两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个体征缴部门办理参保缴费。



  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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