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2-5-2 11:37:08

某故意伤害(轻伤)案

A因琐事打B一耳光,致B耳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害,被取保候审。B花费医疗费几百元。

在派出所民事赔偿调解未果,至检察院提起公诉期间,A担心被羁押,意图赔偿B获得B谅解。在各方参与下多次调解,A最多出至15000元,B从4万元降低至18000元,因双方差距3000元,未能达成一致。

随后春节期间,A亲属约请B及其B亲属吃饭意图和解,因两次请客餐饮费用达8000元,A与B在电话中争吵,关系闹僵,B随后提出少于10万免谈。

在法院审判阶段,B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赔偿13万余元。

结果:开庭时A自愿出2000元赔偿B损失,遭到B拒绝,B 撤诉。A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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