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2-4-13 15:15:58

强化诉讼监督,内功比外力更重要

强化诉讼监督,内功比外力更重要
李乐平
自2008年9月2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以来,全国相继有29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议或决定,掀起了全国检察机关诉讼监督高潮,形成了“给力”诉讼监督的良好氛围。日前,山西省检察院联合省政法各部门出台了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诉讼监督决定的四个规范性文件,在“用机制破解诉讼监督难题”方面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开启了示范之路。
人大“给力”诉讼监督,检察机关又应如何“发力”?回顾历史,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虽一直在探索中前行,但与宪法、法律的应然规定,与人民群众的期盼,依然存在相当的差距。理念方面,往往重配合轻制约,认为监督“出力不讨好”,怕影响工作关系,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机制方面,往往通过专项行动解决突出问题,缺乏长效机制建设的自觉性,人为割裂诉讼监督和执法办案的关系,诉讼监督有关的考评机制和激励机制不够科学完善。能力方面,对侦查、检察、审判规律研究不够,对于哪些诉讼环节容易发生问题、诉讼监督的重点环节、重点对象研究不够,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所提监督意见针对性不强,难以得到被监督者的认可。破解上述困境,山西的做法,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诉讼监督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强化诉讼监督,关键还需通过苦练“内功”来“发力”。
一要练就慧眼,善于把握诉讼监督规律。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彰显“法律守护人”的使命,在坚持自身严格执法办案的同时,在依法配合的基础上,更要依法制约,加强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做到诉讼到哪里,监督就到哪里,实现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相结合,既要突出重点,又要消除监督盲区。
二要练出真功,提升诉讼监督水平。诉讼监督难,一是发现问题难,二是如何监督难。这就要求我们既要精通法律,把握诉讼规律,更要突出重点,讲究方法,实现刚性监督与柔性监督的良性互动,既要紧扣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刚性要求,有效开展监督,更要顺应诉讼程序固有的规律,理性平和地加强沟通协调以求共识。一方面加强立案监督,纠正漏捕、漏诉,纠正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加强刑事、民事、行政抗诉工作,纠正超期羁押、违法监管等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列席审委会、类案复查通报、不捕说理、量刑建议、“两法衔接”等工作制度,灵活地开展监督,既要加强个案监督,又要关注司法实践中的倾向性问题,既监督纠正严重违法行为,又监督一般的执法办案,从而实现刚性监督和柔性监督的无缝衔接,进而实现既配合又制约的法律要求。
三要练成铁骨,实现强化法律监督和强化自身监督的有机统一。解决不敢监督的问题,关键是自身执法办案要过硬。自身强、自身硬,方能监督准、监督硬。近年来,针对自身执法办案和诉讼监督突出问题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检查活动,各级检察机关要针对专项活动查摆出来的问题实行倒逼机制,逐一落实,逐一纠正,举一反三,从而提升执法办案水平,这是强化法律监督的基础条件。同时,还要切实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尤其是自侦权的有效监督制约,坚决防止在对自侦权和公安机关侦查权的侦查监督活动中厚此薄彼。
四要持之以恒,在建立健全诉讼监督工作机制上狠下功夫。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协作机制,既要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诉讼监督工作的调查研究、指导协调和工作支持,又要加强各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督合力。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完善外部协作机制,加强同公安、法院等的沟通,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机制。在构建机制的同时,更需注重诉讼监督的长效性,使诉讼监督成为一项正常开展的经常性、日常性工作,而不是指“运动式”诉讼监督。
(作者为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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