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2-4-13 14:59:01

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如何当庭认证

姜伟:当庭认证涉及到证据的认证问题,实践中有的审判长一个证据一个证据地认证,有的审判长则不表态。我认为审理中,审判长不宜就单个证据的认证作出表态。因为:第一,这需要合议庭合议,审判长只是审判的组织者,不一定要对证据表态。第二,一个证据的合法性是双方可以确认的,内容是否客观则要和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在其他证据还未出示完时就对某个孤立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进行认定。所以审判长没有必要在法庭调查阶段就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表态,因为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往往是矛盾的,这时就表态,很主观。
张军:对当庭认证究竟怎么理解呢?有的将“此证据法庭予以承认”叫做当庭认证。有些法官就这样做。在一些情况下,这样做是没有问题的,但在相当多的情况下,这样做有问题。主要是证据有一个关联性的问题,不能孤立地去认定这个证据能用还是不能用。过后辩护人又出示一个相反的证据怎么办?当庭认证,要求法官有相当高的水平、经验和知识。有的案件比较简单,证据也不是很多,在被告人作有罪供述的情况下,也不是不能做到。但我觉得没有必要说“刚才的证据本庭予以承认(或采信)”。一个证据,控方或辩方出示、质证以后,都没有意见,旁听群众都听明白了,这个证据就是采信了,不说也不影响证据的效力。若一会儿还有相反的证据,且这两个证据很难分辨,法律就规定了可以休庭,由法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在质证过程中,对这个证据法官说了可以采信,对那个没说,控辩双方心里就没底,旁听群众也可能会糊涂。其实也可能是法官忘了对每一个证据都表个态,也可能法官对这个证据心里没把握。与其让大家弄不清楚,还不如都不讲,让大家去判断。通过质证,控辩双方的意见在法庭上充分表示,认证不认证,法官头脑中应当很清楚,旁听的群众心里也都明白。最重要的是,在宣读判决的时候,法官要把法庭出示、质证过的证据一一讲清楚,哪个证据予以采信,哪个证据不予采信,理由是什么。如果案件是当庭宣判,这就是当庭认证。宣判的时候把证据讲清楚,这是最终的认证。
田文昌:我完全同意两位的意见。补充两点:第一,有的时候,其中一方没有异议的,不一定就可以认定。
张军:我插一句。一方没有异议不一定就是赞同,只能说没有相反证据,所以不能仅仅凭双方没有异议,就可以采用这个证据。
姜伟:对。
田文昌:第二点,法官这种做法容易造成先入为主。被告人一听法庭认定了,心理上就会有压力,所以法官一般不要表态,一些意见在庭上不能讲。
姜伟:对。有时公诉人见法官不表态就觉得法庭不认可,心里没底,所以控方总是希望法官先确认,以给被告人制造某种压力。
张军:我想澄清一个概念:当庭认证只能出现在当庭宣判的情况。例如休庭半小时,然后宣判,在判决书里对认定事实、使用证据等情况阐明理由,这叫当庭认证。要避免就单个证据去认证,否则有先入为主的问题。凡是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就不存在当庭认证的问题。庭后统一评议、研究,综合判断庭上出示、质证的某个证据能用还是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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