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2-4-13 12:34:11

刑辩律师的量刑辩护职能须强化

刑辩律师的量刑辩护职能须强化
赵福杰 杨洁 赵刚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开启了量刑辩论程序的独立化进程,控辩双方将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合议庭在评议时,应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提出的建议或意见,并在裁判文书中阐述采纳与否的理由和依据。相对独立的量刑辩论程序为辩护律师的量刑意见和答辩安排了必要的制度空间。
■当前刑辩律师量刑辩护职能的弱化
量刑辩论对辩护律师对量刑证据的取证、示证和答辩等专业素质和道德素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目前仍存在量刑辩护职能弱化的现象:一是出庭率低。据近年来的不完全统计,我国刑事辩护律师参与庭审的出庭率在30%至35%之间,较低的出庭率难以保证量刑辩论的有效运行,更难以发挥量刑辩论的价值和作用。二是出庭辩护水平低。我国的刑事辩护水平一直在低位徘徊,最优秀的律师很少出现在刑事辩护领域,同时,个别律师则过高估计自身的辩护水平,片面追求无罪辩护,对量刑情节的取证和质证工作重视不够。三是量刑辩护效果难体现。当前律师法的执法还不尽如人意,辩护律师的执业大环境还欠佳,即使在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辩护人对被告人有罪不持异议的案件中,各种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也无法得到充分的审查和核实。很多辩护律师至多对被告人的自首、立功、初犯、认罪态度等问题提出较为简单的辩护意见。特别是在那些被告人接受法律援助的案件中,法律援助律师由于受办案经费的限制,或者受自身辩护能力、敬业精神的影响,往往对量刑问题发表“千篇一律”的辩护意见,参与庭审往往流于形式,而根本无法达到量刑辩护的基本效果。
■刑辩律师应强化自身的量刑辩护职能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辩护律师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其职能是为被告人作无罪或罪轻等辩护。辩护律师量刑辩护角色与职能的强化,能使辩护权在量刑辩护程序中对强大的公诉权形成有效的制约,实现控辩平等对抗,有利于法官充分听取公诉方的量刑建议和辩方的量刑意见,最终实现量刑的公平和公正。因此辩护律师必须要强化自身在量刑辩论程序中的角色职能:
一是在量刑辩护中充分地运用辩护权。要依据被告人在具体犯罪中所具有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酌情情节,对照量刑幅度提出量刑辩护建议。每一个刑种都有一个量刑幅度,这个量刑幅度分成最高格、最低格和高低之间的标准格,这就是刑罚中的量刑格。在这个量刑格的基础上,根据被告人的从重、从轻、减轻及酌定情节,比照量刑格进行准确量刑。如果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明显高于量刑幅度,辩护人可以指出公诉人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适格的刑期。辩护律师还要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量刑辩护。
二是做好量刑证据的取证、示证和质证工作。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推进,证据又有了新的分类,可以分为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而且在定罪程序中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完全可以在量刑程序中具有可采性。例如,关于被告人品格的证据,在绝大多数法治成熟国家刑事审判中的定罪阶段都不具有可采性,但是在量刑程序中却允许使用,因为此类证据对于正确评价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等因素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辩护律师应注意调取和审查量刑证据,并在量刑辩论程序中适时出示和质证。开庭之前要对被告人的个体情况进行全面的社会调查,以收集那些旨在证明被告人犯罪原因、有无前科、平常表现、社会评价、家庭环境、学校教育等证据材料,并对犯罪给被害人、社区乃至整个社会所带来的各种影响作出客观的评估。同时,要注意通过阅卷掌握本案的基本事实,并从中发现各种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认罪悔过、积极赔偿、积极退赃、初犯等。量刑程序中,要向法庭提出所有已掌握的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明确提出量刑意见和证据,并对此作出必要的论证。对法院判决书所作的不适当量刑裁决,还可以提出上诉。
三是辩护律师要注意与被告人及公诉人等相关方协调好关系,保证量刑辩论的法律效果。辩护律师要根据案件现实证据材料确定案件性质,如果能够确定被告人定罪理由成立,要耐心说服被告人认罪,争取积极的认罪、悔罪态度,积极对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予以认可并承担,通过罪轻辩护进入量刑辩论程序。辩护律师应当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化分析,根据案件事实确定被告人的基准刑,同时确定从轻或者减轻的调节比例,为量刑辩护做好充分准备。
(作者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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