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05-11-19 10:10:30

越权扣押 工商败诉

越权扣押 工商败诉

湖南宁乡判决一行政诉讼案件

记者 曹陆军 通讯员 肖 建 张金明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宁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宁工商扣字(2005)第0000133号扣留财物通知,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将扣押的“血络通胶囊”6箱全部返还原告喻志胜。
    今年4月6日,原告汇款35000元给四川成都药商杨晓锋,购买了标示为湖南恒伟药业有限公司名称、厂址、批准文号的“血络通胶囊”药品共8件,计2560盒。4月10日,被告执法人员到原告家中以涉嫌销售假冒“血络通胶囊”为名扣押了“血络通胶囊”6件。今年6月29日,被告主持召开了听证会,湖南恒伟药业有限公司证明本批“血络通胶囊”并非该公司生产。

    原告不服,起诉到法院,认为被告扣押原告药品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无执法主体资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通知,返还药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湖南恒伟药业有限公司向被告反映在宁乡县出现假冒该公司生产的产品“血络通胶囊”,实际是对药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举报,应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职能,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在法定范围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被告实施的扣押原告涉嫌销售假冒“血络通胶囊”的行为,依法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调整,故被告扣押原告药品的行为属越权行政,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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