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2-3-2 09:56:51

用人单位胜诉案(员工请求加班工资、拖欠工资、双倍工资、补偿金)

用人单位胜诉案(员工请求加班工资、拖欠工资、双倍工资、补偿金)
申请人(员工):A
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大连B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请求事项:加班工资、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合计约11.2万元。

代理意见
1、2009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终止。
1.1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已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工资停发,社会保险转失业。
1.2申请人主张此期间加班工资证据不足,主张的拖欠工资实际已经支付。
1.3申请人主张此期间的加班工资、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均超过一年时效。
2、2009年12月31日至今,双方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2.1申请人未再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申请人未再受被申请人管理、未再受被申请人规章制度所约束。被申请人未再为申请人提供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双方未有书面劳动合同。
2.2申请人主张此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的期间错误,且该主张超过时效。
2.3申请人主张此期间加班工资、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均系主体错误。
3、其他问题
3.1申请人所述工伤事项应另案处理,先须进行工伤认定,但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已过。
3.2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请求系在仲裁举证期满后增加,依法应另案处理。
被申请人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2012年2月3日

受理机构: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大劳人仲裁字(2012)第044号
被申请人(用人单位)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结果:员工全部仲裁请求均被驳回,被申请人(用人单位)胜诉

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2-4-24 15:35:37

法 院 诉 讼 代 理 词
1、2009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终止。
1.1 2009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经办理并送达原告,原告亲笔签字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工资停发,社会保险转失业。
1.2原告主张的两个月份拖欠工资实际已经支付,原告要求此期间加班工资证据不足。
1.3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
1.3.1无超时加班和节假日加班;
1.3.2偶有公休日周六加班,但已经串休和支付工资;
1.3.3 2008年2月-2009年11月间,按每周工作5天计算,原告串休后仍累计缺勤33天;
1.3.4 若周六有加班,通常每月实际支付200元加班费(周六补)。
1.3原告要求此期间的拖欠工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从2010年1月1日起至原告提起仲裁申请时间即2011年11月份,均已超过一年时效。
2、2009年12月31日至2011年10月份,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
2.1被告未再为原告提供劳动,原告未再受被告管理、未再受被告规章制度所约束。被告未再为原告提供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双方未有书面劳动合同,无事实劳动关系。
2.2庭审查明2010年1月至6月,原告办理了失业;2010年7月之后系案外人为其缴纳了社保,并于2011年10月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可见2010年1月之后其和被告不具有劳动关系。
2.3原告主张2010年1月-2011年10月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的期限错误,依法双倍工资至多赔偿期限为11个月,即2010年2月-12月;且额外工资为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至原告提起仲裁申请时大多月份已经超过1年时效。
2.4原告要求此期间加班工资、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均系主体错误。
                                 


被告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2012年4月 日

办案单位:大连中山区人民法院

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2-5-24 09:15:14

结果:用人单位胜诉

用人单位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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