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遗产继承纠纷调解案
A与B系夫妻,A生前赠与孙子G(四子F的儿子)人民币M万元。A于年前故去,A与B剩余财产为N万元,始终由三女儿E代为保管。
A故去后,三个女儿C、D、E单方按A生前赠与孙子G标准,每人分得人民币M万元。该行为虽然通知了四子F,但未经四子F同意,也未分给四子F任何遗产,而且三个女儿C、D、E每人分得数额超过应得份额,侵犯了其母亲B的利益。于是矛盾激化,无法协商。
于是老太太B及四子F委托本律师与三个女儿C、D、E进行协商。协商过程多有反复。
结果:四子F与三个女儿C、D、E各让一步,达成协议。
时间:2012年2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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