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1-12-26 15:20:29

公安部关于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5号 2010年8月31日)


铁道部公安局:
  你局《关于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公法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主要犯罪地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二、铁路和地方公安机关在查办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案件时,应当互相配合。管辖不明确的,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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