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1-10-14 16:16:29

律师见证遗嘱诉讼案

E与F系夫妻关系,原告及各被告均系其子女。
F于20XX年X月X日死亡,E于20XX年X月X日死亡,双方遗留一处位于大连市X区X街X号X层X号私有产权房屋一套,建筑面积X平方米。
F死亡时无遗嘱,E于20X年X月X日留有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XXX。并表示XX,以补偿各被告从其F法定继承的相应份额遗产。
现因...。

受理法院:大连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2011年2月18日

王希胜为老人遗嘱的见证人和代书人,同时为该案件的原告代理人。
此案房屋经评估后,择日宣判。

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1-10-26 09:52:51

被告抵触情绪很大,送达困难,且经过评估,诉讼时间较长。
昨日宣判,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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