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企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
关于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企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大劳发〔2009〕94号
关于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企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减轻企业经济负担,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现就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企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再由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以下简称参保企业)承担,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逐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1994年4月30日前,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仍由参保企业按月支付的,由参保企业填写《工伤保险统筹前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资格确认表》(附件一)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资料(附件二),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确认手续。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参保企业申报材料后,依据职工工亡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核,符合工亡情形和亲属供养规定的,确认供养亲属名单及抚恤金数额。不符合工亡当时政策规定条件的,仍由原渠道解决。
三、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确认手续,从确认纳入资格的下月起,将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后按国家及省有关要求适时调整。
四、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工伤保险统筹前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资格确认表
2、工伤保险统筹前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确认和备案所需资料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工伤保险企业职工抚恤金支付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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