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1-10-14 11:24:06

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发劳51号

发布日期:1982-3-23

执行日期:1982-5-1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目前,各地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的范围不够明确,有些地区除了收押少年犯和因不满十六岁,不予处罚的犯罪少年以外,还收容一些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少年。同时,有些地区由于少管所的容量有限,把判了刑的少年犯关押在监狱、劳改队、看守所。这种状况,很不利于对少年犯的改造。为了正确地执行法律、政策,加强对少年犯的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央[1981]21号文件的精神,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收押、收容范围通知如下:

  一、今后少年犯管教所只收押和收容下列两种人:

  1.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年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少年犯;

  2.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凡属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少年犯管教所不得收押和收容。

  二、对确有必要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应当由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或省辖市公安局审批,遇有犯罪少年不满十四岁等特殊情况,须报请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批。收容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办案单位对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应填写《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呈批表》(样式附后),详细写明犯罪事实并附罪证材料,提出教养期限。少年犯管教所凭上述公安机关《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决定书》和《收容教养少年犯罪通知书》(样式附后)收容教养。

  三、对目前少年犯管教所收容的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少年,应当尽快予以清理。

  四、对于目前分散在监狱、劳改队、看守所管理的少年犯,应当一律集中到少年犯管教所进行改造。

  五、本通知自一九八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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