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1-3-29 11:13:35

大连市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大连市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职责,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职责。

一、常项服务

(一)房屋管理职责

1、负责房屋外立面、公共楼梯间(含墙面、地面)、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

2、制止私搭乱建及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堆放杂物等违章占用的行为,对其制止违章建筑及行为不改正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在物业管理区域主要出入口处设置物业管理区域平面示意图,标注区域内的房屋、道路、消防通道、房屋栋号、行政街号、单元号。

4、按规定与业主签订房屋装修管理协议,告知业主装修规定。

5、建立房屋报修、修缮制度。负责受理保修期间业主报修,并及时向开发建设单位反馈。对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保修义务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满或保修期范围以外的物业维修。

6、管理房屋档案资料,并建立管理制度。

(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职责

1、负责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并将维修养护制度在管理区域内公示。

2、保障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建立检修、维修、保养等记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理措施。

3、实行报修制度,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准时到达现场,根据维修的难易程度明确维修的时限。

4、维持小区内道路畅通、公共照明设备处于完好;维护停车场平整、交通标识标线规范;具有有效的保险措施。

5、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消防通道畅通,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在安全隐患处建立防范措施。

6、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所得收益要按规定使用。

7、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邮政、有线电视等维修养护问题,协助上述单位实施管理并给予支持和配合。

(三)公共秩序维护职责

1、制订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工作的内容、服务标准、费用标准、责任范围和实施方法。

2、设有值班门岗或岗亭的公共秩序维护人员统一着装,规范执勤行为。

3、建立值班巡查制度。

4、维护小区内交通秩序,对车辆的行驶、停放进行管理。

5、看管建筑物的公共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箅子、小品、花、草、树木、果实等公共财物。

6、在管理区域内危及人身安全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有效防范措施。

7、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8、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保洁服务职责

1、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实施统一管理,有专业的保洁人员和管理制度。

2、建立保洁巡查制度。

3、对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楼道、过道、楼梯扶手、电梯间等公共区域、设施实行保洁。

4、对户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及景观实行保洁。

5、管理公共区域内的招牌、广告;清理乱贴、乱划。

6、设置垃圾桶、果皮箱,清运垃圾并保持清洁。

7、清理卫生死角,无乱堆、乱放的现象。

8、组织对鼠患、害虫的消杀工作。

(五)绿化管理职责

1、配备专业绿化人员,维护绿化养护设备。

2、管护花草、树木。

3、根据气候和季节的变化,对花草、树木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

4、适时组织防冻保暖,定期对草坪、花草、树木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二、特约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常项服务的前提下,可以按业主需要,提供各项特约服务。提供的特约服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应当公示。业主可以根据需求选择服务项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服务。

三、说明

(一)本职责为大连市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主要职责,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项目,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确认。

(二)本职责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三)本职责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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