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1-3-28 09:33:32

附条件继续履约案件

原告经被告C居中介绍与被告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建立商业往来。第一被告向原告承诺其正研发实验的X新药作为外敷药对X病具有很好的医疗效果和市场前景,基于此原告与被告三方于X年X月X日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并于X年X月X日支付给第一被告X万元人民币...。
但时至今日第一被告始终未能提供任何资料证明其申报的X在治疗X病方面有任何独特疗效,原告经多方论证,得知这种通过中药外敷治疗X病在疗效和政策方面均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故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原告要求第一被告返还X万元...。














受理法院:大连X区人民法院

                                    
20X年X月X日

原告代理人为王希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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