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0-1-14 10:59:26

组织偷渡案件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一、对被告人应酌定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1、被告人行为仅限于组织两名偷渡人员并将偷渡人员交给张允,对其他行为并不知晓也未参与。其仅应当对自己从事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非此次偷渡犯罪行为的领导、策划、指挥者,在本案中仅处于从属地位。被告人属于意图赚取好处费的中间人,应属于从犯。
2、张允许诺被告人每介绍一人给介绍费2-3千元,占每名偷渡人员的偷渡费用75,000元中很少一部分,可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无足轻重。被告人未有违法所得。
3、被告行为客观表现为牵线搭桥,属于居中介绍。偷渡人员均系主动联系被告人要求偷渡。吴亚男系其男友齐中力最初主动联系被告人的,骆宏系其本人主动给被告人打电话联系偷渡的。
两名偷渡人员都是自愿、积极参与偷渡,被告人未有欺骗、利诱等不正当行为。因此被告人罪行较轻。
4、被告人犯罪动机虽有获利目的,但主观上也出于善意,意图帮助他人在国外就业,通过劳动改善生存状况,其主观恶性较小。导致此次犯罪行为原因之一是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未考虑到此种善意会有如此严重后果,现被告人追悔莫及。
5、被告人于20097年4月20日到案后,立即主动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其所知道的他人全部犯罪事实,到案当日当时就如实供述,供述稳定,未有翻供。希望法庭考虑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予以处罚。
到案至今及今天在法庭上其认罪态度一贯较好,真诚悔过。
6、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张允是被告人朋友,而张允从事的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活动,并要求被告人帮忙。因此被告人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此前未受到任何行政或刑事处罚。此前被告人行为一贯良好。辩护人曾多次会见被告人,发现被告人为人诚实、本分、善良,本质较好。
7、被告人家庭生存状况一般,农田中繁重农活需要人打理,其家庭需要被告人通过劳动养家糊口。被告人妻子、5岁年幼儿子需要被告人照顾和抚养。
应被告人认错机会,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8、本案虽然造成一定国际影响,但被告人仅应对组织的2人所造成的影响负责,而不应对全部影响负责。
二、对被告人可以判处缓刑
1、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被告人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a、对被告人宜从轻处罚,其量刑幅度应符合适用缓刑要求。
b、被告人所实施的不是暴力性犯罪,没有人身危害性,本人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如适用缓刑将不致再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c、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家属愿意为司法机关提供全部配合,当地村委等机构也会提供协助,可以有较好的监管条件。
d、如果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有利社会稳定、和谐。
孩子需要被告人经济上抚养,在生活上予以照顾。如果能够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无疑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这个家庭的稳定是极其有利的。
    综上所述,希望二审依法改判并给被告人判处缓刑。



                                 辩护人:王希胜律师
                                       2009年11月9日

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2-12-14 16:10:43

结果: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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