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05-11-8 16:21:17

关于职工因工伤亡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因工伤亡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
    为了规范工伤认定工作,加强工伤保险管理,保障职工因工伤、残、亡后本人及其家属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266号)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职工因工伤亡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因工伤亡报告
    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按下列程序报告:
    (一)轻伤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按隶属关系报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二)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外,同时报告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二、职工因工伤亡调查
    (一)轻伤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接到企业报告之日起20天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二)重伤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接到企业报告之日起至结案前,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三)死亡事故发生后,按现行规定调查处理。
    三、职工因伤亡认定
    (一)职工发生轻伤,企业持《职工因工伤亡认定表》(附后)、《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因工负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市属以上企业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区、市、县属企业,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二)职工发生重伤,企业持《职工因工伤亡认定表》、《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因工负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三)职工因工死亡,事故结案后由企业持《职工因工伤亡认定表》、《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和《因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四)职工发生职业病,企业持《职工因工伤亡认定表》、市职业病诊断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五)其他按因工处理的意外伤害,企业持《职工因工伤亡认定表》和有关部门出具的结论材料,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企业发生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和其他按因工处理的意外伤害事故,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轻伤事故自发生之日起,重伤、死亡事故和其他按因工处理的意外伤害事故自结案之日起,企业应在60天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逾期不报的,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自负。
    (二)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因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或企业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或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待遇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四)对职工因工负伤确认后遗有残疾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职工因工负伤证》。
    (五)驻连军队机关、事业单位无军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000年二月二十四日


发布时间:2000-03-24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职工因工伤亡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