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05-11-5 17:17:55

业主上网"反映"小区水质问题构成侵权

作者:祝茜 毅兵 肖艺
小区业主李先生认为生活用水的水质存在问题,遂在搜狐焦点房地产网“新街坊社区论坛”中发布图片及相关言论,结果被开发商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到法院。10月20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李先生的侵权行为成立,判决李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
    原告北京首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李先生于2003年6月1日与原告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原告公司开发建设的北京市朝阳区北苑5号院房屋一套。原告公司按约定于2004年6月30日向被告交付了房屋。同年11月25日,被告以网络名称“远航的船”的名义在搜狐焦点房地产网“新街坊社区论坛”发布其拍摄的一些“污水图片”,并配以文字说明,告知本小区业主和不特定的买受人,说这是半年以来新街坊小区业主们喝的“毒水”。被告利用互联网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名誉,在业主及买受人中引起了恐慌,导致原告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成交量急剧下降。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公司的名誉权,故起诉要求被告在搜狐焦点房地产网首页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公司商业信誉、名誉损失费26.45万余元、经济损失3000元。

    被告李先生辩称,按照被告和原告订立的合同的约定,原告出售给被告的房屋不应采用自备井供水。被告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发现水质存在问题,遂到供水的水塔查看,发现水塔内特别肮脏。为此,和被告居住同一小区的邻居刘某、王某于2004年11月20日前后到水塔内外拍摄了7张照片,真实的反映了水塔的外观及水塔内肮脏不堪的状况,然后由被告于2004年11月25日在搜狐焦点房地产网“新街坊社区论坛”中发布。被告李先生认为,被告发布的照片及在论坛中陈述的情况都是真实的,没有损害原告的名誉。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该小区的两位业主出庭为李先生作证,讲述了当时的拍摄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禁止捏造事实,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及佳兴园小区其他业主因小区原配套生活用水并非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认为当时所供生活用水的水质存在问题,而与原告产生纠纷。为此,被告在搜狐焦点房地产网“新街坊社区论坛”中发布图片及相关言论,意在向公众披露原告为佳兴园小区提供的自备井供水系统所供应的水水质低劣、不堪使用。被告虽坚称其发布的图片所反映的情况真实,并由证人做证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但被告的证人均系佳兴园小区业主,与原告之间存在一定利害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证人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相关事实的依据。故被告坚持的其发布的图片所反映的情况属实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不能认定被告发布的图片所反映的是佳兴园小区采用自备井供水系统供应小区生活用水时的真实情况。

    被告有关佳兴园小区生活用水水质低劣的不真实图片和言论经互联网向社会公众传播,原告作为佳兴园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其名誉因此而受到贬损,故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其合理的损失。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各项损失依据不足,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搜狐焦点房地产网首页上刊登致歉声明一节,因被告乃是在搜狐焦点房地产网的子页面“新街坊社区论坛”发布的侵权言论和照片,故被告的致歉声明亦应在“新街坊社区论坛”发布,但考虑到网络电子信息公告系统刊载信息的时效性,被告应当在一段时间内数次发表致歉声明,以保证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目的的实现。故判决被告李先生在搜狐焦点房地产网“新街坊社区论坛”隔日发表致歉声明三次,向原告致歉并赔偿原告名誉损害赔偿金五千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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