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武律师 发表于 2005-10-19 11:00:37

张志武律师承办的一起伤害致死案的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被告人王某的委托,作为他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刚才的法庭事实调查,我认为,本案定性准确,事实基本清楚。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伤害罪没有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卷宗材料和刚才的法庭事实调查,不可否认,被害人生前曾经被被告人用手、脚击打过头面部,被害人因硬脑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出血、桥脑出血、脑水肿、小脑扁桃体疝死亡。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我认为,被害人头部受伤以后,如果家属能及时送医院抢救,根据现有医疗水平,完全可能避免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换句话讲,被害人的死,其家属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的根据是:
1、被害人的妻子没有履行自己的特定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帮助、互相抚养的义务。互相帮助、互相抚养显然涵盖了特殊情况下的救助义务。当夫妻一方处于生命危急的关头,另一方应当积极实施救助,这不但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夫妻感情的体现,更是中华民族的美德。那么让我们来看看,被害人妻子在知道被害人身负重伤以后都做了一些什么。
被害人是2002年12月22日凌晨两点左右回到家的,回家以后就对其妻子和岳母等人讲,他被被告人打了,他现在头痛,他还说他是从陈家村走回来的,在半路上他还吐了。被害人妻子早上六点来钟,和被害人岳母去陈家村找被告人,想问问他为什么打被害人,另外,想叫他拿点钱,好送被害人上医院。如果说这时候被害人妻子还没有意识到被害人有生命危险,最关心的问题不是上医院,而是为什么打被害人,还可以理解,但是当她们在陈家村浪费了三四个小时的宝贵时间,中午十一点左右才回家,看到被害人“已经抽了,不能说话”,进而尿炕、口吐白沫后,仅仅是把被害人从她弟弟的屋抬到东屋,然后眼睁睁的看着被害人又经历四个小时的苦苦挣扎后死去,就令人难以理解,甚至愤慨了(以上事实见2002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询问徐玲笔录)。
别说是夫妻,就是陌生路人见到有人生命垂危,也会伸手救助的。被害人妻子对垂死的丈夫如此冷漠,令人震惊。被害人妻子几次表白自己,之所以没有把丈夫送医院,是因为没有钱。这个理由是完全站不住脚的。首先,被害人妻子到陈家村以后,没有证据证明她把被害人因为被被告殴打后呕吐的严重情况告诉被告人或者其妻子,以引起被告人的重视;其次,没有证据证明他向被告人或者其妻子要过钱想送被害人上医院,让被告人知道要钱的目的;第三,她没有向其他任何人借过钱送被害人上医院,不管是亲戚朋友还是街坊邻居,知道借钱是为了救命,不会有人不借的;第四,她没有在被害人还没有死的时候向公安机关报过案,如果及时报案,把被害人的伤情报告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一定会立即采取抢救措施的,连小孩子都知道有事挂110,被害人妻子为什么不挂?第五,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在人濒临死亡的时候,医院决不会因为没有钱而见死不救。抢救生命,争分夺秒,不管有钱没钱,立即把人送医院,其余的问题以后解决,这是一般人都知道的道理。
从以上对事实的分析,我认为,被害人的妻子当时并不想对被害人进行积极的救助。明知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被害人妻子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是一种放任的心理状态,行为上是不作为,是消极地在等待死亡结果的发生。
2、如果及时送医院抢救,完全可能避免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被害人早上已经出现呕吐症状,上午病情加重,中午已经出现尿失禁,抽搐、口吐白沫等严重情况,即使这时送医院抢救,以现在的医疗技术手段,也完全可能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一个最极端的例子,香港凤凰卫视著名主持人刘海若在英国遭遇严重车祸,致使颅脑受重伤,发生脑疝,被英国医生宣布脑死亡,但是却被中国医生把她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现在已经基本恢复了健康。被害人的情况比刘海若要好得多,如果及时救治,很有可能不死,但是因为没有人把他送医院,他就必然要死亡。
3、依据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属于条件致命伤死亡。
大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法医鉴定书的结论为:1、某某系头面部外伤致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出血、桥脑出血、脑水肿、小脑扁桃体疝死亡。2、某某属条件致命伤死亡。
依据法医专业辞典的解释,条件致命伤是指“只有在某种条件下才致死的损伤”根据条件的不同,条件致命伤又分为个体致命伤和偶然致命伤,前者是因个体内在条件,如年龄、疾病等因素使损伤成为致命伤,而后者由于某些外部条件,如伤后得不到治疗等使损伤成为致命伤。
被害人正是因为其妻子没有将他及时送医院,使他伤后得不到治疗而死亡的。大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2003)旅检技医文审字第2号《审查法医鉴定结论意见书》认为“死者某某生前被他人致伤头面部后从回家到死亡,时间长达12小时,而没有及时送有关医院抢救治疗,贻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导致伤者死亡,故应认定阎某属条件致命伤死亡”。这一意见是非常客观、公正的。
审判长、审判员,我无心要开脱被告人的罪责,被告人伤害了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发生了死亡的结果,他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我不得不说,被害人妻子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把被害人死亡的责任全部推到被告人身上,对被告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被害人是否属于条件致命伤死亡,对审理本案具有重大意义。请法庭在量刑时慎重考虑这一情节。
二、被告人真诚坦白,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即如实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证明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平时表现一向很好,这次犯罪是偶犯。
被告人是渔船船东,有两条较大的渔船。平时积极协助边防派出所执行海上救助、维护治安、打击走私、偷渡的任务,不怕辛苦,不计报酬,受到好评。
被告人和被害人是姑舅亲,被害人是被告人的表妹夫。被告人平时从没有对被害人打骂过,这次打被害人和他多喝了酒,头脑不冷静有很大关系。
虽然醉酒的人犯罪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考虑到被告人是偶尔犯罪,平时表现很好,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观恶念不重,比较容易改造,所以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此也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害人属条件致命伤死亡,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不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属于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某予以从轻处罚。
谢谢法官!
            被告人王某辩护人:张 志 武


判决结果: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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