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05-10-11 12:26:07

《转发人事部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转发辽宁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大人专发18号 

  
各区市县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辽人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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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人事部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辽人116号
各市人事局:
  现将人事部《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人部发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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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人部发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我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发展需要,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就《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1号)中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1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自2005年度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三)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四)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五)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请各地尽快通过各种渠道将本通知精神向社会公布,并做好本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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