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09-2-5 08:48: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函〔2004〕10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二○○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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