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05-6-30 20:58:20

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

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

 

(国家体委体人字(1998)049号  1998年2月17日发布)

 

特级(保额30万元)

在运动训练、竞赛中死亡或成为植物人。

一级(保额20万元)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

(1)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2)双下肢高位缺失,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3)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三者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三级或三肢瘫肌力二级;

5.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致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拄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二级(保额15万元)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而致截瘫及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

5.双侧前臂缺失成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7. 心功能不全三级。

三级(保额10万元)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5.截瘫肌力3级;

6.偏瘫肌力3级;

7.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8.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四级(保额8万元)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部分能自理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 因脑、脊髓损伤致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4. 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无光感,另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 0.1;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单肢瘫肌力二级;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2.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180天不恢复者;

13.拳击、胎拳道运动员致击醉病,100天不能恢复者。

五级(保额6万元)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 面部轻度毁容;

2.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半径≤25°)

3.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4. —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5. 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6. 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7. 鼻缺损1/3以上;

8.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突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疼,或有椎管狭窄者;

9. 四肢瘫肌力四级;

10. 单肢瘫肌力三级;

11.利手全肌瘫肌力三级:

12.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先全丧失;

13.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4.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5.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6. 胃切除3/4;

1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六级(保额4万元)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 轻度智能减退;

2. 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 一侧完全性面瘫;

4.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5. 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6.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7. 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8.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9. 鼻缺损1/3以下,1/5以上;

10.脊柱骨折后遗≤30°畸形伴根性神经疼(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1.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

12.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3. 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15.一拇指缺失;

16.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缩短≥4厘米者;

17.一侧踝以下缺失;

18.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单足全肌瘫肌力二级;

20.双足部分肌瘫肌力二级;

21.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创伤性脾切除;

26.胃切除2/3;

27.肾损伤性高血压;

28.一例肾切除;

29. 两测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30.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180天不能恢复者。

七级(保额2万元)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 全身瘢痕面积50%~59%;

2.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3.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4. 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5. 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6. 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7. 一耳或双耳耳廓缺损2/3以上;

8. 截瘫或偏瘫肌力四级;

9. 单手部分肌瘫,肌力三级;

10.双足部分肌瘫,肌力二级;

11.单足全肌瘫肌力三级;

12.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13.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4.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7.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18.髋、膝、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19.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缺失;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21.一前足缺失;

22.脊椎滑脱有神经系统症状者;

23.关节外伤或外伤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存留轻度功能障碍;

24.下肢伤后短缩大于3厘米;

25.胃切除1/2。

八级(保额1万元)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 因脑展荡及其他原因造成边缘智能;

2. 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 全身瘢痕面积40%~49%%;

4. 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5.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6. 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7. 外伤性青光眼;

8. 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9. 一耳或双耳耳廓缺损≥1/3;

10.脊椎压缩骨忻,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1.脊椎滑脱术后;

1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1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1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四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四级;

20.单足部分肌瘫肌力三级;

21. 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

22.身体各关节之一发生骨关节病,功能部分丧失;

23.心功能不全二级;

24.脾部分切除(创伤性);

25.免疫功能明显减退,180天不能恢发者。

九级(保额5千元)

器官部分缺失,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3.双耳听力损失≥61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1dBHL;

4.一耳或双耳耳廓缺损>1/5;

5.牙槽骨损伤长>4CM,牙齿脱落4个以上;

6.急性刨伤引起脊柱压缩骨折前缘高度<1/2者;

7.三个阶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8. 身体各大关节之一脱位,伴轻度功能障碍,同一部位只赔付两次;

9.肌肉、肌腱、韧带断裂,有部分功能障碍;

10.因运动创伤致腰间盘突出或腰椎峡部裂,有轻度功能障碍;

11.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两指以上(含两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

12.一拇指末节1/2缺失;

13. 一食指两节缺失;

14.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6.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功能丧失;

17.除拇趾外其他二此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18.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19.骨折内固定后,无功能障碍者;

20.拳击、跆拳道运动员被击昏,有中度功能障碍100天不能恢复者;

21.创伤性滑膜炎,影响运动功能者。

十级(保额3千元)

器官部分缺失,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全身瘢痕面积<30%;

3.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4.双眼矫正视力≤0.8;

5.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6.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7.一耳或双耳缺损>2cm;

8.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9.鼓膜损伤术后;

10.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11.牙齿除 以外,切牙脱落一个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12.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30岁以下者;

13.身体各大关节之一创伤性骨关节病,无功能障碍;

14.身体各大关节之一脱位,无功能障碍,同—部位最多赔付两次;

15.肌肉、肌腱、韧带断裂,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17.除拇指外,其余一指关节离断;

18.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9.身体各部位骨折(同一部位只赔付一次);

20.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

21.外伤致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22.运动员心肌炎,经系统治疗后不愈者;

23.运动员周围神经损伤有功能降碍,180天不能恢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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