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08-7-23 15:59: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
(2002年6月10日?民四他字第16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鄂民四他字第7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本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商合同纠纷案件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此类案件应由海事法院受理。船员劳务合同包括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劳务合同纠纷。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属于第一顺序的船舶优先权请求。此类案件是极具专业特点的海事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审理。有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向海事法院起诉的,不受本院(法释〔1998〕24号)文规定的必须经过仲裁程序的限制。海事法院应当受理。同意武汉海事法院对此问题的意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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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3-4-28 14:59: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6月10日〔2002〕民四他字第16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三年一月六日
第八条 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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