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08-6-27 15:34:31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明确直管公房租赁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明确直管公房租赁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5/11/30【颁布单位】 大国土房屋发172号【失效日期】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管公房管修体制改革的会议纪要》精神,现就明确直管公房租赁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直管公房属国家财产,公有房屋管理单位代表国家行使产权人的权利,对公有房屋进行经营和管理属民事法律行为,而非行政管理行为。

二、公有房屋管理单位因直管公房变名、过户、发证、维修,收租等行为与承租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生争议,应依据公有房屋管理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规定,按照民事程序予以解决和处理,不得再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公有房屋租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因房屋租赁发生纠纷,可依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公有房屋管理单位的变名、过户等行为,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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