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08-2-20 14:55:47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鉴定意见告知方式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鉴定意见告知方式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5号)

河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办理行政案件中法医鉴定结论采用笔录告知方式通知当事人是否合法的请示》(冀公法2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公安机关告知鉴定意见,可以采用送达方式,也可以采用笔录告知方式,告知笔录应当由被告知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鉴定意见告知方式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