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07-10-26 16:23:14

劳动教养人员放(准)假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2007-07-18
(一)所外执行的条件:
1.劳动教养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因家庭有特殊困难或者原工作单位特别需要的,可以批准所外执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所外执行:
(1)执行劳动教养期间表现不好的;
(2)有重新违法犯罪危险的;
(3)患有性病未经治愈的;
(4)因吸毒被劳动教养未戒除毒瘾的;
(5)多次流窜作案,被劳动教养的。
(二)所外执行的审批程序:
1.劳动教养人员原所在单位和街道(乡、镇)申请办理所外执行,应当向劳动教养管理所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且附有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
2.劳动教养人员所在中队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呈批表,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审核批准。
3.劳动教养管理所根据批准意见,办理所外执行手续,填写《所外执行劳动教养证明》,并与申请单位、街道(乡、镇)和当地公安机关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4.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要定期考查,年终鉴定。发现表现不好或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将其收回所内执行。
(三)所外就医的条件:
1.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管理所内患严重疾病,因工或其它原因造成严重损伤,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医疗单位不具备医疗条件或短期内无法治愈的,可以办理所外就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劳动教养人员办理所外就医,须由劳动教养管理所医院或指定的地方县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家属或者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担保。
(四)所外就医的程序:
1.劳动教养人员所在中队填写呈批表,提出意见,经劳动教养管理所审核同意,报主管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批准。
2.劳动教养管理所根据批准意见,办理所外就医手续,填发《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证明》,通知担保人将所外就医人员领出,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3.劳动教养管理所要定期检查、了解所外就医人员的治疗情况和表现,对疾病痊愈或者重新违法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应及时将其收回所内执行。因疾病痊愈或重新违法收回所内执行的,应继续执行剩余的劳动教养期。

对劳教人员“三试”审核、审批
2007-07-18
(一)审批条件。
   劳动教养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改造表现一贯很好,可以对劳动教人员实行所外试工、试学、试农,简称“三试”。办理“三试”要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初次违法犯罪,罪错轻微,恶习不深;
   2、认罪认错,接受教育,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3、劳动教养期限已执行三分之二以上;
   4、原工作单位或学校、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机关以及当地公安机关同意接受;
   5、家庭有管束能力,社会帮教措施落实的。
    (二)审批程序。符合“三试”条件的劳动教养人员,由其所在中队的劳动教养人员评议,大(中)队干警研究提出意见, 经劳教所管理处(科)审核,劳教所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司法局审批。

劳动教养人员通讯、会见的规定
2007-07-18
(一)通讯:
   1.劳动教养人员来往信件不受检查(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劳动教养人员来往信件由中队统一登记、收发。
   3.发信地址应按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规定填写,信件内不得夹寄违禁品。
   4.劳动教养人员要求与亲友通电话时,需征得劳动教养管理所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会见:
   1.劳动教养管理所允许劳动教养人员会见其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要求会见的,须经所管理部门批准。
   2.前来会见人员应持有公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本人和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件,经劳动教养管理所管理部门查验登记。无证件或人证不符的不准会见。
   3.会见应在会见室或指定地点进行。会见时不旁听,但应在劳教人民警察视线之内。
   4.会见人送来的物品应限于学习、生活等日用必需品和少量食品。经中队领导批准可给患病者送少量营养品。送来的物品须经劳动教养管理所劳教人民警察查验。送给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人员的上述物品必须在场所内专设的商店内购买。
   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允许劳动教养人员与来所会见的配偶同居。因吸毒劳动教养的,在戒毒期间不得与配偶同居;戒毒期满后要求与配偶同居的,应从严掌握。
   6.禁闭反省的劳动教养人员,原则上不准会见亲属,特殊情况须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所长批准。正在受审查或呈报逮捕的,禁止会见。因吸毒劳动教养的,在戒毒期间停止会见。


劳动教养人员放(准)假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2007-07-18
(一)放(准)假的条件:
       1.劳动教养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就地休息。
       2.劳动教养人员在所执行劳动教养半年以上,表现好的,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可以准假或放假回家探望。
       3.劳动教养人员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本人亲自处理并有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原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证明材料的,可以准假回家看望或处理。
       4.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假、放假外出:
      (1)因流窜作案被劳动教养的;
      (2)假期在外作案的;
      (3)患性病尚未治愈的;
      (4)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尚未戒除毒瘾的。
       5.曾被劳动教养或受过刑事处罚的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管理所应从严掌握。
       6.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人数不得超过中队人数的百分之五。一次放假、准假不得超过五天(不含路途)。逾期不归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令其归所并给予纪律处分,一年内不再放假、准假。
   (二)放(准)假的审批程序:
       1.放假、准假由中队(含不设中队的大队,下同)填写呈批表,报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由管理部门签发《劳动教养人员准假证明》。
       2.对放假、准假的劳动教养人员可以通知其亲属或有关单位人员接送。劳动教养人员返所后,中队应查验准假证明,了解其在外活动情况。
       3.劳动教养人员因放假、准假回家的,路费自理。
       4.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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