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07-10-26 16:08:05

劳动教养人员逃跑、所内作案和所内死亡的处理

1.劳动教养管理所对逃跑的劳动教养人员,应组织力量迅速追回,同时通报有关公安机关,请求协查控制。对已抓获的在逃人员应尽快押解回所。对追回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认真查清其在逃期间的活动情况。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察。未作案或作案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分别按劳动教养管理所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2.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内作案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3.劳动教养人员因犯罪被逮捕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应予以登记、除名,并通知其亲属或原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原审批劳动教养机关。

4.经法院判决无罪、免于刑事处罚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剩余的劳动教养期限。

5.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管理所内正常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鉴定,通知其亲属或原单位。其亲属对死亡原因提出疑义要求重新鉴定的,应通知当地检察机关派人到场,并由法医再做鉴定。法医鉴定确系正常死亡的,所需鉴定费用由死者亲属或原单位承担。

6.劳动教养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检察机关,由法医做出鉴定,通知劳动教养人员亲属或原单位,并报告原审批机关。

7.发生劳动教养人员死亡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应与死者亲属或原单位协商处理。死者无亲属和单位或者使用假姓名、假住址的,以及死者亲属或原单位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不来人的,由劳动教养管理所处理,并报告当地检察机关。

8.劳动教养人员正常死亡的,由死者亲属或者原单位负担丧葬费用;因公死亡的,其丧葬、抚恤等费用由劳动教养管理所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精神酌情处理;其他原因非正常死亡的,其丧葬费用由劳动教养管理所与死者亲属或者原单位协商处理。

9.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死亡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进行登记、予以除名。对死者遗留的财物要逐项登记,妥善保管,通知其亲属领取。逾二年无人认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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