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07-6-2 22:10:04

《物权法》第36条太搞笑了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36条如果规定的是侵权请求权的话,无疑与第37条重复;如果规定的是物权请求权的话,显然责任方式与物权请求权责任方式不符。

 

   本人百思不得而知,后来请教了龙卫球教授,龙答: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七条都是侵权请求权,无非第36条是“毁损”与第37条“损害”有区别,故第36条是针对“物”而言,他说作这样的类型化区分,在全世界找不出第二个。本人听罢,不禁哑然,这样的中国特色太可笑了

   

作者:[朱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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