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07-6-2 19:44:01

股权转让合同重要条款的解读

一、 鉴于条款。鉴于条款一般是对股权转让事项的一些重要背景事实进行阐述,虽然该条款一般不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但该条款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尤其是法官了解股权转让的背景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所以一旦日后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的,鉴于条款对法官理解合同条款的意思将起到一个重要的参考作用。

    二、 价款及其支付条款。价款的多少由双方的讨价还价最终形成,所以其核心是一个商业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但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的话,则应该予以注意。一般企业产权人可能会觉得转让与被转让的企业都是他们的企业,则价款并不重要,为了降低交易费等成本往往喜欢把价格定得很低甚至是零转让。这在企业的改制并购上多为常见,如果是国企改制的话,则往往有政府部门的批文,所以在效力上还可以说得过去。但如果是一般的关联企业采用这样的定价的话,则容易引发一个债权人撤销其转让效力的问题,所以应权衡利弊。

    价款支付实践中一般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一般是合同签订时支付首期款,等转让并办理完相关审批、工商登记手续后再支付尾期款。这往往是转让双方最能接受的支付方式。尾期款的设置对保护受让人有一带的保障作用,在受让人发现转让的股权存在瑕疵或其他问题时,受让方可以以少付或不付尾期款作为一项抗辩的权利。


    三、 陈述与保证条款。对比一般的货物买卖而言,股权转让的风险更加的隐蔽,因为作为受让人来说,其对拟转让股权公司的对外负债、资产状况、重大诉讼、出资真实性等等问题都无法细致了解,在目前抽逃出资、出资不实极其严重的情况下,光靠验资报告是不足信的,所以应要求转让人进行陈述与保证。一般应对股权的真实性、完整处分权、不受追索、股权对应出资的真实性进行陈述与保证;如果受让股权后达到了控股地位的,还应特别要求转让人对公司的负债、重大诉讼进行披露并保证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特别应注意的是不应忽视对股权出资真实性的陈述与保证,因为司法实践中,如果股权出资不真实而转让该股权的话,受让人是否能以转让人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是存在争议的。所以,为了避免陷入“债务泥潭”应尽可能的加入该条款。


    四、 权益交割条款。股权是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的权利,基于股东身份要求分红、配股等权利属于财产上的权利,这类权利的产生时间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在公司权力机关形成分配红利或股利的决议时,此时的股东就可以确定享有股利分配请求权,但该权利是否随着股权的转让而转让则仍有争议。另一方面,公司利润的分配体现了公司多年经营成果的分享;所以一般认为,股权转让之前的公司经营成果应由股权转让前的股东享有,基于该成果分配的利润则也应由股权转让前的股东享有。但这在实践中未必得出属于转让前股东所有的结论,因为如果股权转让的价款相对比较高的话,则受让人可能默认为转让方已把价款作为一个包括股利在内的转让对价(或者转让双方已认可,但当时未在协议中表明)。所以,这个实践中可能的理解上的偏差极易造成纠纷。因此,有必要增加权益交割条款,对权益的转移时间、转让范围进行明确的约定以达到减少纠纷的效果。


    五、 物品交接相关条款。如果股权转让使受让人达到了对被转让公司控股的时候,受让人因受让股权而接管公司时必然会发生一个对公司公章、证照等相关主体物品的交接。交接如果过早的话,则若转让人收不到应收的转让款而最终转让失败时,转让人再要收回这些物品就可能比较困难了;即使转让人如愿收回上述物品的,也很难避免受让人不会利用公司的相关主体物品对外从事各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所以交接的时候应选定在相对较安全的时候,如采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时候,可以在支付了大部分股权转让款后交接。一般来说,交接的物品应该包括以下常见的物品:公章、财务章及其他部门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刻章卡、银行基本帐户登记证及有关的印鉴卡、重要的财务资料,如设立时的验资报告等。其他的物品则可以以规定转让方的善管义务来补充。对于上文提到的有关物品交接时的风险则可以增加条款,如约定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掌握有关物品期间的不作为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条款,或者设立一个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管理该物品的共管期间。


   

作者:[法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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