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07-5-7 08:16:25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度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房局管字20号2000年3月16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大连市《关于2000年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的通知》(大房委发2号)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2000年市内四区公有住房租金调整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座落在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四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产),按本通知精神从2000年4月1日起调整月租金标准。
    二、本次租金调整的原则是继续按照房屋竣工交付使用的年份。实行差别租金。
    1.凡1984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本次暂不调整租金。
    2.1985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上调0.40元。
    3.1996年1月1日以后峻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
面积租金上调0.60元。
三、计租方法
1985年至1995年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户月应交租金=1999年7月1日以后户月应交租金+(计租使用面积X 0.40元)。
    1996年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户月应交租金=1999年7月1日以后户月应交租金+(计租使用面积×0.60元)。
    四、租金调整后,要做好(公有住房租赁证>管理底册、帐卡的变更:
    1.调整后的租金,在《公有住房租赁证》“月租金变动情况”栏目中填写,并注明变动日期和月租金额。
    2.“管理分户卡片”在变动内容栏中,注明调整租金所依据的文件编号,变动日期一律填写2000年4月1日,并加盖经手人印章。
    3.计租面积的计算,应在分户卡背页的记事栏中注明,即:计租面积=使用面积一不计租使用面积,(以数字表示)。
    4.管理栋卡、分户卡目录和综合卡的相关内容应同时变更注记。
    5.凡改动的项目,用钢笔横划红线,不得随意涂抹。
    五、在启用<公有住房租赁证>后没有更换新管理分户卡片的单位,本次租金调整时亦应同时更换。
    六、局属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房地产管理处、房屋修缮公司在租金调整计算核准完结后,须将每户的租金变动处理票写好后转送到市房地产管理局集缴站和散交管理部门,以及时做好租金的收缴工作。
    本次租金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关系到广大住户的切身利益,各单位领导要认真抓好本次的租金调整工作,成立业务检查指导小组,准确无误的核实好房屋的建成年份和每户的月应交租金额。同时,要做好住户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租金调整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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