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07-1-15 16:38:36

大连2006离婚案件案例3

承办律师:王希胜律师(原告代理人)

原被告于...。200X年...。双方...。现...。
200X年X月X日...。
因被告...。

受理法院:大连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2006年7月18日

处理经过:
      本案件因被告在南方工作,双方关系很糟糕,虽然经法官、办案律师、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拒绝露面,致使本案件无法送达。律师提出公告送达,办案法官同意,但法官表示公告送达不宜判决离婚,并做了笔录存卷。在交了600元两次公告费,并经公告后,法院择期缺席审理。律师提供了居委会出具的分居两年证据、被告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录像、照片、光盘,另考虑被告原先在沙河口法院起诉过离婚,本案件判决离婚,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元,精神抚慰金X元。现该判决对原告已经生效,对被告正在公告送达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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