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06-12-3 00:24:30

大连关于印发《关于住房货币分配改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大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住房货币分配改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住房货币分配改革有关问题解答(试用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在住房货币分配改革中试行,并将试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关于住房货币分配改革有关问题解答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住房货币分配改革有关问题解答(试用稿)

  1、职工购房补贴从何时开始计发?

  答:在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住房货币分配改革正式启动,职工本人在单位轮候制中轮到的情况下,开始计发。

  2、什么是无房户?

  答:无房户是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从未享受实物分配住房(含租住或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政府、企业提供优惠政策解决住房的。

  3、市和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制度改革前后,职工全额出资购买的商品住房,并取得个人全部产权,或继承个人产权住房的,是否算无房?购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按上述方式取得住房的,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从未享受实物分配住房(含租住或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政府、企业提供优惠政策解决住房的,按无房户统计;虽享受但未达标的,按缺房户统计。

  有条件的(能够建立稳定的住房补贴基金等)单位,可自行制定政策,确定购房补贴如何发放。对在单位实施住房货币分配改革后,根据单位改革方案规定或经单位同意,个人先行购房的职工,在单位轮候制中取得参改资格时,原贷款购房,可使用购房补贴还贷,未贷款或贷款已还清的,且不想再购房的,可提取购房补贴。对在单位实施住房货币分配改革前,自行购房的职工,在单位轮候制中取得参改资格时,原贷款购房正在还贷的,可使用购房补贴偿还贷款;未贷款或贷款已全部还清,且不想再购房的,购房补贴资金可暂存入个人购房补贴帐户。

  4、职工以市场价购买出售承租权的公有住房,是否算无房?

  答:职工个人以市场价购买的出售承租权的公有住房,按无房统计。

  5、职工租住军产或已购军产公有住房的,是否算无房?

  答:算有房。其中未达标的购房时按差额面积(比例)补贴。

  6、职工住房动迁期间,算无房还是有房?回迁安置,是否可使用个人购房补贴投资?

  答:职工住房动迁尚未回迁安置住房的,视为有房,待回迁安置时进一步核定其住房面积。

  在单位轮候制中取得参改资格的职工,可申请使用个人购房补贴投资。

  7、父母(或子女)原取得的公有住房,由子女(或父母)的租赁(居住)或按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购买该住房,是否算有房?

  答:凡职工原取得的公有住房,否认现在由谁承租(居住),或谁为产权人,均视为有房。多套住房的,不管由谁居住,其面积应合并计算。未达标的,可按职级高的职工差额面积(比例)计发购房补贴。

  8、职工原在区(市)县工作,承租(居住)或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当地公有住房,后因工作调动、户籍关系落入大连市内的,是否算无房户?

  答:由区(市)县调入市内工作的职工,已将原地租住(居住)或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退给原单位的,可视为无房;未交给原单位的,或将房改房自行处理(含上市交易)的,应视为有房,未达标的可按货币分配改革购房补贴标准的差价比例、差额面积,由调入单位计发购房补贴。但该职工家庭的原地住房情况须由调出单位出具证明,当地房改部门审核认定,职工住房档案须随人事档案一并转入调入单位。

  9、在市住房货币分配改革方案出台前,单位已发放数额不等补贴资助职工购房,方案出台后,可否将这部分钱退回来,按无房对待?购房后仍未达标的怎么办?

  答:在市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实施之前,各单位自行实施的住房货币分配改革继续有效,参改职工均属有房,不得再上靠新出台的市住房货币分配改革方案。市新出台的住房货币分配改革方案规定的政策,只适用于以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不存在解决历史遗留或填平补齐问题。其中住房未达标的,购房时,可按差额面积(比例)计发购房补贴。

  10、原老人(儿子)单位分一处住房,儿子(老人)单位分了一处住房,后来把两处房换成一套住房,如何确定面积?计发购房补贴?

  答:根据各自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和各自原住房面积,分别确定是否达标。未达标的,按差额面积(比例)计发购房补贴。

  11、父子单位共同投资的(含回迁户标外投资)住房,面积如何确定?

  答:按照投资的额度和房屋单价,确定各自的住房面积。

  12、离婚或大龄青年职工,其购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先如实登记,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具体政策待定。其中离异职工住房情况比较复杂,须填写、审核其离婚前原家庭住房情况,并注明离婚时间、离婚时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暂住权等)判(调)结论。

  13、在大连市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和技术工人等级评定前退休的老职工,其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何确定?

  答:工龄在25年(含25年)以上的退休职工,可执行65平方米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工龄在25年以下的退休职工,可执行60平方米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单位自定标准的除外。

  14、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何确定?

  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可由企业自定,但执行市标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定标准。

  15、职工配偶为农民、个体户或辞职、死亡及在停薪留职期间,其购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凡不属单位职工,不计发工资的,均不实行购房补贴制度。

  16、企业效益不好,开不出工资,职工购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单位无力发放购房补贴的,可暂不实行购房补贴制度,待有条件时再实行。

  17、人事档案关系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待分配的,其购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待分配工作单位,不计发工资期间,不实行购房补贴制度。

  18、无房职工家庭夫妻双方一方为老职工,一方为新职工,如何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改革?

  答:老职工一方执行购房补贴制度,新职工执行新人新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

  19、职工配偶在外省、市或部队工作的,其购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职工配偶在外省、市和部队工作的,执行其所在地和部队的住房货币分配改革政策。

  20、住房未达标的离退休职工已出国定居,其差额面积补贴还享不享受?

  答:凡已出国定居的,不再实行购房补贴制度。

  21、参改职工使用购房补贴,可否购买在区、市、县或外市的住房?

  答:原则上以参改职工户口所在地为准。在单位轮候制中取得参改资格的职工,户口已转入购房所在区(市)县或外地的,可使用发放的购房补贴,在该地购房。

  22、职工使用购房补贴购房,是否一定要严格执行个人出资比例?

  答:不要求严格执行个人出资比例。但为了保证全市和职工家庭的居住水平,原则上必须达到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确有困难的职工,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可以挑大梁降低面积标准。

  23、职工使用购房补贴购买住房,可否准入上市?

  答:职工使用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购买的住房,可以上市。

  24、职工使用购房补贴可购买什么样的住房?

  答:职工使用购房补贴资金,可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也可购买上市交易的个人产权等住房及出售承租权的公有住房。

  25、职工是否可以使用其直系亲属的购房补贴购买住房?

  答:职工苛以申请使用在音准住房货币分配改革轮候制中,取得参改资格的父母或子女的购房补贴资金购买住房,但须征得被使用人及所在单位的书面同意,并经过公证。

  26、单位同意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公有住房未达标的职工交回原购房,在轮候制中按无房户计发购房补贴,职工和单位如何办理交回和收购原购住房手续?

  答:在市有关政策未作调整之前,仍有按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套购政策办理原房所有权证注销和收购价计算。拟使用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款支付收购房款的,可凭有关手续向市房改办申办用款手续;拟用单位自有资金支付的,可凭有关手续从单位财务列支。

  27、职工购房后,单位如何管理职工住房档案?

  答:为便于职工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单位须将职工使用购房补贴购买住房及家庭住房变更情况及时填入登记表一式三份,存入单位已为该职工建立的住房档案一份,上报市房改办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备案各一份。

  28、欠缴公积金的单位,是否可使用出售公有住房售房款实行货币分配改革?

  答:为了鼓励和支持单位尽快推行住房货币分配改革,欠缴公积金的单位,方案经市房改办批准,可以使用售房款,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改革。

  29、企业级格认证的依据?

  答:国家和省、市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审核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确认的名单为依据。

  30、企业可否直接执行本系统制定的住房货币分配改革方案?

  答:房改实行属地化原则,我市企业拟执行本系统住房货币分配改革方案的,必须做好与我市方案的衔接,并经市房改办批复后实施。

  31、中、省属单位执行哪一级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答:鉴于大连与中、省直相应机构的职级差别,中央和省属单位可执行大连市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也可参照国家中直机关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执行。即正局级12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科员60平方米。机关工勤人员,高级技师80平方米;高级工、技师70平方米;中级工以下普通工人60平方米。

来源:大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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