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06-11-23 19:24:18

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一、二审判决书参考样式

一审民事判决书参考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
    原告:××单位(或个人)。住所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镇)××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或该单位其他职务)。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或公司)职员。(注:如系其他单位人员则注明××单位何职务)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注:如两个代理人为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亦应分两行列明)
    被告:××单位(或个人)。住所地:(注:写法同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第三人:(写法同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告××(以下简称××)为与被告××(以下简称××)、第三人××(以下简称××)××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注:注明合议庭组成人员,如合议庭人员有回避、变更情况,亦应注明),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注: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写明“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单位××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事判决,××单位不服上述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年×月×日以×民事裁定以××理由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以下内容同上)。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具体理由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列举原告提交的证据。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如果被告未予书面答辩,则可表述为:“被告××未予书面答辩,庭审中,被告称……”)。
    列举被告提交的证据。(注:与原告重复提交的证据可不列明)
    第三人××诉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首先应明确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即明确法律适用问题;其次围绕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以及质证情况,从事实与法律上进行逐一阐述)。本院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如经过本院审委会讨论的,还应写明“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中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外方(境外)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年××月××日
                        书记员:






    二审民事判决书参考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单位(或个人)。住所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镇)××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或该单位其他职务)。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或公司)职员。(注:如系其他单位人员则注明××单位何职务)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注:如两个代理人为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亦应分两行列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单位(或个人)。住所地:(注:写法同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审被告(或原审第三人):(写法同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上诉人××(以下简称××)为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原审被告(或原审第三人)××(以下简称××)××纠纷一案,不服××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年号)×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注:注明合议庭组成人员,如合议庭人员有回避、变更情况,亦应注明),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注:如未公开开庭,可直接写“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或原审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注: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写明“原审原告××诉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单位××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事判决,××单位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以×民事裁定以××理由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于×年×月×日以×号作出重审判决。××单位不服重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以下内容同上)。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重述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纠纷的起因,起诉和反诉请求,并列举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重述原审认定的理由和判决结果)。
    ××单位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简要介绍上诉请求及理由,如有数个上诉人而上诉内容不同的,则应分别写其各自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单位答辩称:……(简要介绍答辩所依据的主要事实、理由,如有数个被上诉人而答辩内容不同的,则应分别写其各自的答辩理由)。
    ××(指原审被告或原审第三人)陈述称:……(简要介绍陈述所依据的主要事实、理由)。
    (注:当事人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没有进行答辩的,在庭审中有书面或口头意见的,应当予以归纳体现在该部分)
    本院经审理查明:……(分三种情况)
    (一)二审中没有新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亦认可的,写明:“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举出新的证据。”或表述为“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二审有新查明的事实的,写明“本院除认定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
    (三)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存在部分错误的,二审应对该部分错误予以纠正,并对原审判决查明的其他部分的事实予以确认。写明:“原审法院对××事实查证有误,本院另查明……。对原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首先应明确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即明确法律适用问题;其次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和争议焦点以及质证情况,从事实与法律上进行逐一阐述)。本院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法律的条款项;如经过本院审委会讨论的,还应写明“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分五种情况)
    (一)维持原判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一、维持××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二、判决……(写明加判结果)。”
    (三)全部改判的,写:“一、撤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二、判决……(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可分项书写)。”
    (四)部分改判的,写:“一、维持××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项;二、撤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项;三、判决……(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可分项书写)。”
    (五)变更原审判项的,写:“一、维持××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项中关于……的判决;二、变更××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项中关于……的判决为……。”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人民币(或外币),由××单位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元人民币(或外币)由××单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
                         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书记员×××

关于一、二审判决书样式的说明
第一部分首部
    在此部分中写明各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合议庭组成以及开庭审理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一)对当事人的称谓应写“原告(或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二审案件的应在括号中注明其在原审的诉讼地位。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既未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内容亦不涉及该当事人的(即非被上诉人地位),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有反诉的,应同时列明其反诉诉讼地位。当事人称谓后面使用冒号。
    (二)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或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欠缺必要内容时,应注明其身份证号。
    (三)当事人是公司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写标准的全称(以工商登记文件或行政文件记载的为准);境外当事人的名称用中文(以经过公证认证的翻译文件为准),并用括号注明其英文名称。此部分不用简称。
    (四)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变更名称的,写变更后的名称,但在事实部分仍应写为原名称并写明变更名称的过程。
    (五)住所地后面使用逗号,要求写明当事人住所地所在的省、市、街道号码。当事人为自然人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1、涉外案件应写明各方当事人的国别;2、涉台案件的台方当事人,应写明为“台湾省××市(县)××路××号”;3、涉港澳案件的港澳当事人,应写明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路××号”。涉港澳台案件的当事人的住所地可不冠“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后面使用冒号。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以及职务。法定代表人职务前应加上“该公司”(或该机构,如该委员会、该清算小组等),而不必冠以当事人名称。
    (二)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为“负责人”,其他要求同上。
    三、委托代理人
    (一)委托代理人后面使用冒号。
    (二)本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写在第一位,并写明其在该单位的职务(或写为该单位员工);外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或律师写在第二位。
    (三)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明姓名以及其隶属的律师事务所全称(以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庭函上的公章名称为准)。
    (四)非职业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包括法律服务工作者,一律按公民代理对待,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或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四、案由
    (一)案由应准确反映当事人争议内容的实质,并应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所列案由对应。
    (二)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所列案由不当的,以二审法院确定的案由为准,但应在本院认为部分说明原审案由确定错误。
    (三)当事人的简称在说明案件由来一节时第一次使用。简称要清楚、得当、规范,避免引起歧义的简称。
    五、开庭审理过程
    (一)写明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如果未公开开庭的,写:“本院因××原因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多次开庭的应分别写明开庭时间,使人能看出审理经过。多次开庭案件如出庭人员有变化的,只需写明最后一次开庭的出庭人员。
    (三)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的,应写明“××当事人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出庭传票系公告送达的,应写明“××当事人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四)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写明“××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五)属于发回重审又上诉的案件,在此部分要写明过程。
    (六)属于一审直接生效,经过再审后当事人又提起上诉的案件,在此部分要写明过程。
    (七)其他情况如中止诉讼又恢复审理的,亦应写明情况。
    (八)按照证据规则进行了证据交换的,亦应写明情况。

第二部分案件的事实部分
    一审案件的事实部分,首先应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其次概述被告的答辩理由以及第三人的陈述理由。
    二审案件的事实部分,按以下顺序写:
    一、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及原审法院认定和判决结果
    (一)该部分以“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为引言分段写。
    (二)原审查明的事实原则上可以照抄,有错字、漏字或语法错误的,可作适当修改。遇有原审法院在此部分的评述,应挪至原审认定与判决部分。
    (三)多项事实分段写并使用顺序号的,应使用汉语数字,不用阿拉伯数字。
    (四)货币单位及名称应准确表述,中国货币应表述为“××元人民币(港元)”,外国货币应表述为“××美元(欧元)”。数字应以阿拉伯数字为准,并以千分位来表述。
    二、原审认定理由及判决结果部分
    (一)该部分以“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为引言开始。
    (二)原则上应照抄原审认为部分,只作文字上的技术处理(修改错字、补漏字、修改语法等)。注意将“本院”改为“该院”。
    (三)裁判引用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应用全称并加书名号,法律条文的条、款、项、目的写法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原文写,不得随意变更。
    (四)原审判决主文部分应全文照抄,不得遗漏或更改,但对当事人称谓可用简称。
    三、上诉及答辩理由
    在此部分中对上诉及答辩的理由概述要忠实于原意,不得遗漏当事人的主张,不得有法官的主观意向。对于较长的上诉状、答辩状要提炼、简化,可以使用汉语数字为顺序号一一写明。
    (一)概述上诉人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上诉状中没有提到的,当庭提出或者补充提出的,要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予以写明。
    (二)概述被上诉人答辩的意见和证据,应着重反映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上诉事实、理由和请求的认可或抗辩意见。被上诉人未作出书面答辩,但其在庭审中提出口头答辩意见的,也应在此节中概述,写明“被上诉人××单位未作书面答辩,二审庭审时辩称……。”
    (三)概述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意见,应表述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书面陈述称,……”或“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未作书面陈述,二审庭审时陈述称……”。
    (四)该部分应以第三人称表述,不得出现带有语气、情感之类的词语。
    四、二审认定的事实部分
    对二审认定事实部分的叙述,要做到层次清楚。对法院查明事实部分区别情况而定。如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当事人无争议或争议不大时,写明案件主要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即可。
    (一)二审中发现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存在错误的,在本院查明的事实部分予以提出。
    (二)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有异议的,要写明当事人异议的内容、依据的证据情况、当事人反驳或者认可等情况以及法院认可的事实。
    (三)对二审查明的新事实和证据,要写明开庭质证的情况。对证据无争议的,表述为“上述事实经各方当事人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有争议的,可表述为“当事人××对某一当事人所举××证据持有异议,经本院开庭质证(未开庭的可直接写经本院质证),各方当事人仍未能取得一致认识。”
    (四)对于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未能举证的,二审法院可表述为:“经本院限定时间举证,××当事人仍未能向本院举证。”
    (五)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证据的列举,应当全面、客观、准确的进行叙述,特别是对于证据的列举,更应当逐一进行编号。

第三部分理由部分(即本院认为部分)
    判决理由是此部分的核心,也是整个判决书的灵魂。判决论理要充分、严谨,既要有针对性,又要是非分明。该部分的论述,既应包括对事实的认定,亦应包括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对证据的认定正确与否作出评判。该部分的制作应当着重突出简明扼要、精辟准确八个字,切忌冗长和不必要的重复。要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事实的认定,向当事人和社会传递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同时向当事人和社会表明,法院的判决是在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的居中判决。
    (一)本部分以“本院认为”作为引言,其后用冒号。如果本院认为后面要分段写,可以把“本院认为:”单列一行,然后再分段叙述。
    (二)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首先应确定准据法,明确本案纠纷应适用哪国(地区)的法律。
    (三)其次,根据确定的准据法,对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效力进行认定,说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约,应否承担责任。
    (四)再次,围绕当事人一、二审中的争议焦点,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诉讼主张以及相关证据是否被采纳逐一加以评判。支持当事人主张的,在充分论证后写明“××当事人关于××的诉讼(或上诉)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不支持当事人主张的,在充分论证后写明“××当事人关于××的诉讼(或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或缺乏事实依据或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案件的,并应写明原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如果原审判决理由不当,而判决结果正确的,应在论述理由并指出原审判决理由不当后,写明“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五)对于案件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时,建议根据庭审时归纳的当事人争议焦点分别写。争议焦点在明确法律适用后加以归纳,并对争议焦点逐一进行论述。如果当事人对于法律适用亦有争议时,应在“本院认为:”后即进行争议焦点的归纳。
    (六)涉及事项较多的,可以分段论述,最后再进行总结性论述。
    (七)理由部分中引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时,应引用原文,原文为或然内容的,与本案争议无关的内容应以省略号代替。

第四部分判决主文部分
    一审案件的,依照《××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写明判决的结果。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在此注明。
    二审案件的,应按照以下写明:
    一、判决主文部分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款第×项的,不再引用实体法条文。
    二、对原审判决全部改判的,先写明撤销原审判决,再写明二审的判项。
    三、对原审判决部分改判的,先写明维持的原审判项,再写明撤销的原审判项,最后写明二审判决的判项。
    四、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文错误的,表述为“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文也正确,但责任划分不当的,在表述上可写为“适用法律不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五、判决主文部分中当事人名称要用全称。判决主文的几项之间统一用分号。
    六、判决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如原审判决中未明确履行期限和处罚方法的,二审判决应当写明判项的履行日期,以及逾期履行的法律责任,履行期限不同时应分别列明。如“以上判项在判决生效后××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或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理”,上述内容应写在案件受理费承担前面。
    七、对利息的表述可写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或存款利率,自×年×月×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八、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要分别表述。维持原判的,只对二审案件受理费作出决定。改判的,应当分别对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作出决定。如果一审案件受理费不作调整,可表述为“一审案件受理费××元人民币(或外币)、其他诉讼费××元人民币(或外币),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元人民币(或外币),由上诉人××负担××元人民币(或外币),由被上诉人××负担××元人民币(或外币)”。如果二审判决上诉人不承担案件受理费的,要特别写明“上诉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被上诉人××将其应承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元人民币(或外币)直接给付上诉人××”。
    九、根据本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十、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最密切联系原则而适用外国法(境外法)的,只在理由部分予以说明并论述,被援引的法律依据应是我国的冲突规范,而不直接援引应被适用的外国法(境外法)。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应适用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的,可以直接援引应被适用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同时援引《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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